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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的普洱茶无法返还,怎样赔偿?
来源: | 作者:惠州市中正律法服务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24-11-27 | 140 次浏览 | 分享到:

借款人为了获得还款宽限期送来普洱茶进行质押三年后质权人却无法将茶叶物归原主这种情况要赔偿吗?怎么赔?

 

案情简介

2017年,孙某向张某借款230余万元,截至20187月,孙某仍拖欠本金及利息170万元。为了向张某清偿债务提供担保并获得还款宽限期,孙某向张某交付了13箱普洱茶,作为借款的质物。

由于孙某一直未偿还借款,20215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某偿还剩余借款。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当庭称其交付给张某的13箱普洱茶,系某茶行销售的某品牌曼庄种类普洱生茶,每箱6筒,每筒7片,每片357克,张某亦当庭确认收到茶叶的事实。

该案的一审判决作出后,孙某提起上诉,202112月,双方在二审中达成和解,约定孙某在和解协议签订当天向张某支付借款本息及律师费共95万元并撤回上诉,同时孙某将此前交付的其中5箱茶叶赠与张某,张某需在和解协议签订后3日内将剩余8箱茶叶返还至孙某指定场所。后孙某多次向张某催要茶叶,但张某一直推脱,仅返还17片茶叶,剩余47329片未返还。20235月,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按照起诉前其购买同品牌2014年曼庄种类普洱茶价格赔偿损失,共计100万余元。

张某抗辩,质物并非2014年曼庄种类普洱茶,并当庭提交了一箱普洱茶,但孙某否认系涉案普洱茶。关于茶叶的价格,孙某提供其于签署《和解协议》前一周内销售8箱同品牌2014年曼庄普洱茶的银行交易流水,可见每件售价87500元。

 

法院审理

本案系合同纠纷。孙某与张某签订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孙某已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和解款、撤回上诉的义务,张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返还茶叶义务,构成违约。张某无法证明当庭出示的茶叶系孙某交付的茶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于张某无法返还质物,孙某有权要求张某赔偿329片普洱茶对应的价款。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在双方此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在案证据可以显示质押的茶叶系某品牌2014年的曼庄普洱茶,张某应当赔偿329片普洱茶对应价款。根据孙某于签署《和解协议》前一周内销售8箱同品牌2014年曼庄普洱茶的银行交易流水,该时间与损失发生的时间接近,且该出售价格并未超出案涉茶叶作为质物担保的债权数额,因此参照该价格,法院判决张某应赔偿孙某损失68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法律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接收质物的债权人即为质权人,质权人负有保管质物的义务。本案中,孙某将普洱茶叶作为质物交付给张某,但张某并未妥善保管,应当对孙某进行折价赔偿,折价标准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值确定赔偿标准。


法官提醒,质押是为了确保债权实现,质权人占有质物,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加以保管,否则不仅侵害了出质人的利益,也会影响自己的权益。因此,质权人不仅要保证质物的完整性,还应根据质物的储存条件进行适当保管,防止其毁损灭失,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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