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华正气  树法律威严
中正—您身边的企业法律服务专家
注意|股东未及时清算公司,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 | 作者:惠州市中正律法服务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23-07-13 | 187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律有规定,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应该成立清算组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如果要注销公司,而股东却懒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话,很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信?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一、2014年末,重庆五中院判决YX玻璃公司支付CL公司货款1800万。

二、李天、马花是YX玻璃公司的股东,于20151月决议注销该公司,并成立清算组,但实际YX玻璃公司未启动清算,却继续开展经营活动。

三、20152月,CL公司向法院申请对YX玻璃公司强制执行,然而执行至2017年,被执行人一直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拒绝履行裁判文书义务,两年多来仅执行到位200万元。

四、20142015年间,YX玻璃公司与其关联公司SH公司、XCL公司有共计2000万元的多笔转款,用于支付相互之间的贷款等。

五、2018年,CL公司起诉李天、马花、SH公司、XCL公司,要求上述公司及个人对YX玻璃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该等主体与YX公司发生人格混同。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CL公司无证据证明人格混同,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CL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高院。重庆高院二审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关于李天、马花是否应对YX玻璃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虽然YX玻璃公司于201518日召开股东会,决定注销该公司,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但李天、马花未举证证明清算组开展的清算工作,无证据证明YX玻璃公司已经开始清算。相反,YX玻璃公司开展了继续生产、对外销售产品、对外支付货款、对外无偿提供担保等与清算无关的活动,进一步证明李天、马花并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经查明,CL公司的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得到全额清偿,对其债权未获清偿的部分,应推定为系因股东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所造成的损失,而李天、马花未举证证明YX玻璃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非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所至,故应对YX玻璃公司不能清偿CL公司的债务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重庆高院最终判决李天、马花应为YX公司未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驳回其他CL公司的请求。

通过该案例可以总结出以下经验:清算义务为法定义务且不可转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及时清算。

清算义务包括通知债权人并接受债权申报、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结清职工税务业务往来等各方面资金、分配剩余财产股东、制作清算报告并最终申请注销登记等多个环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在上述每一个环节中都应充分注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因履职过失而承担本该不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案例源于网络,仅供交流探讨,如侵删


新闻资讯 /information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中正法律
联系电话: 138-0969-7497
邮箱: zz@gdzhongzheng.cn
总部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田厦国际中心B座18楼